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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严伟晏 

花钱托人情、找关系给儿子找“公务员”工作,“入职”失败能否主张给付资金返还?近日,江苏省连云港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左某是一名退休人员,近年来总是操心儿子的工作问题。一日,在朋友聚会时,偶然向王某某说起了自己的烦心事。王某某当即表示自己在港务局有人,可以为其儿子介绍工作,并保证能够顺利入职,通过“内部招聘”成为海关部门公务员,但是需要一定花费。 

左某遂向王某某转账2500元,并给付现金6000元及烟酒供其“打点关系”。王某某随即带着左某找到了周某某。周某某表示可以操作试试,但需要请核电站及港务局人员吃饭。后王某某退还左某5700元,左某将其中5500元交给周某某,供其开销使用。 

不久,王某某、周某某通知左某,表示为其儿子在港务局找到了工作。但左某与其儿子一起到港务局后发现仅是流水线工作,并非之前所说的“公务员”。于是拒绝办理入职手续,并多次催办二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但王某某、周某某一直未能履约。2022年2月7日,左某以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询问,王某某当场写下欠条,表示“王某某包向周某某要还给左某2500元,找成工作不退款。”其后,王某某、周某某亦没有再次为左某儿子介绍工作。左某遂将二人起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左某委托二被告为其儿子找工作,并通过送礼、吃请等方式进行操作,其委托事项扰乱了招聘劳务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对于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连云港中院二审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左某委托王某某、周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为其子找工作,其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不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的非法行为获得合法的请求权,故明知是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原因已经完成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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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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