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曾晴奕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近日,王某某因在庭审中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虚假陈述案件经过,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拘留5日。
案情回顾:
各执一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年12月,王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李某某和担保人陈某,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8日起算,月利率2%),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条、还款承诺书等证据。
被告李某某辩称,自己于2015年7月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0元,之后由于无法偿还本金,重新打了借条,原告王某某提供的2018年借条是对2015年借条的延续。之后一段时间,被告李某某通过ATM机向原告王某某以及原告王某某的指定收款人多次转账,总金额已经超额偿还本息。此外,二人约定的月利息实际为月利率5%而不是原告诉称的2%。
案件存疑,抽丝剥茧还真相
面对上述原、被告各执一词的局面,承办法官通过查找被告的交易明细发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通过案外人向被告李某某转账5万元,且原告王某某曾因与被告之间5万元的借款于2018年诉至法院,后又申请撤诉,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提供的起诉状、借条、借款合同能与本案的还款承诺书内容相印证。
原告王某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在庭审中承认已经收到被告还款的事实。
最终,永嘉法院认定王某某故意隐瞒借款时间、借款利率、支付利息情况等,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开庭审理时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对王某某罚款20000元,拘留5日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承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若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在法庭上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将受到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还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永嘉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持续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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