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严伟晏
出租车追尾了非机动车后,能否主张停运期间的损失赔偿?近日,连云港中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机动车一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李某某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其车辆一直挂靠在灌南县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2021年1月20日中午,李某某驾驶车辆停靠在灌南县X207线新安镇闸北村某路段等客时,却遭遇了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追尾,后报警。
经检查认定,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的出租车被暂扣。眼瞅着还有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到春节,正是赚钱的好时候,李某某赶紧与王某某协商私了,但王某某表示拒绝。
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被暂扣的车辆才被予以放行。而此时,春运已经结束。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某将李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赔偿王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56135.4元。但李某某认为,正是因为王某某不同意私了,致使其车辆被扣,春运期间停运造成收入上损失,王某某理应对这项损失进行赔偿,遂将其诉至灌南县法院,要求其对停运期间的损失的收入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并非法律规定的赔偿机动车方停运财产损失的义务主体,遂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连云港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否则非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机动车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并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系故意碰撞引发交通事故,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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