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名签得不亏,签得高兴!”4月21日,在某甲有限公司办公室,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干警拿出法律文书让其签字时,该公司负责人乐呵呵地说。
4月13日,伊春市金林区两家民营企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鹤岗市某甲有限公司诉至金林区人民法院。2021年,某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以公司做优惠活动为名私自与金林区两家民营企业签订醇基燃料预存合同。2023年,被告公司因故停止供货,双方沟通未果,原告便到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初步审查,金林区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佟智慧发现起诉材料尚有欠缺,因涉及人员较多且跨地市,原告自行补充证据比较吃力。于是,佟智慧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主张通过诉前调解解决双方纠纷。
接到起诉状的当天,佟智慧带着速裁团队分别走访了原告和被告企业。同时,联系另一家企业的负责人阐明普通诉讼程序和诉前调解对企业经营的利与弊。经过努力,3家企业同意约定日期进行诉前调解。
图为调解现场
4月14日,3家企业如约来到金林区法院进行调解。金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志峰主持调解工作。
“将3家企业聚到一起,是为了寻找调解纠纷的最优解,一是减轻企业诉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二是维护好3家企业乃至地域间的合作交流。”刘志峰从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公司的合作基础、从审判实际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多层面出发,深入释法说理。
图为签订调解协议书
“我方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愿意承担责任,同意调解内容。”随后,被告企业的表态促使纠纷在多轮调解后妥善化解,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4月16日,被告公司履行一部分调解协议内容,金林区法院干警到场监督执行。
下一步,金林区法院将不断发挥“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积极作用,继续紧盯企业司法需求,倾听企业呼声,更多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为企业营造更高效、更透明、更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石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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