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欢 通讯员 张梦捷 范义伟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墓碑署名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章某与贾某(2009年去世)原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章大(化名,1994年去世)和女儿章二(化名)、章三(化名)。
2017年,章某去世,女儿章二操办丧葬仪式,并刻碑,内容为“慈父章XX母贾XX之墓女儿们敬立”。参加葬礼的孙子章小(化名,章大之子)发现,爷爷章某墓碑上没有自己以及父亲章大的名字,与姑姑们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墓碑上增刻自己与父亲的名字。
立案后,武汉中院迅速组织庭审,调查家庭成员现状、墓碑情况等,向陵园工作人员了解核实墓碑落款相关细节问题。
经了解,墓碑技术上可以补刻字,但须经骨灰安放证持有人即章二的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墓碑署名既涉及生者寄托哀思的行为自由,又关系生者社会评价这一人格尊严,属于民法典中的“其他人格利益”,应予以保护。本案中,章二在立碑过程中仅落款“女儿们敬立”,显然将章大、章小等男性近亲属排除在外,侵害其人格权益。
章二在庭审中提出的墓碑较小,不能刻太多字的主张,法院综合考量传统用语习惯和后期执行方便,法院酌定在现有墓碑落款处“女儿们”前加刻“儿子”两字,在“女儿们”与“敬立”之间的空白处加刻“孙”一字,即将落款处“女儿们敬立”变更为“儿子 女儿们 孙 敬立”,巧妙保护了子孙两辈人的署名权,实现了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正如法院判决所述:死者已去,生者犹在,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摒弃争议、善待死者、尊重彼此、相互理解,共树和睦家风,这才是对死者最好的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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