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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曾晴奕

实行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高质量的发展有效手段,但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磨合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企业原有的生产作业计划。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因限电停产拒交承包经营费的合同纠纷。

刘先生等人以2022年度承包经营费未付清为由将承包人黄先生等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承包欠款及违约金。被告黄先生等人以政府限电政策主张抵销2022年两个月的应付承包经营费。经对比研究,法院酌情确定减免部分承包经营费但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永嘉县某公司系一家从事箱板纸生产、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股东为原、被告及案外人等11人。2020年2月,该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权施行承包制并签订生产经营权承包协议书。黄先生等实际股东通过暗投方式取得了公司5年的承包经营权,约定承包费一年960万元。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等人按约支付了2020年、2021年度的承包款。2022年2月,被告以前一年限电政策影响生产经营需抵销承包费为由,仅支付800万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黄先生等人主张的因限电政策停产能否构成承包费减免的合理事由以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2020年、2021年因发改委“能耗双控”工作安排停产停电天数分别为10天、61天。基于全体股东共同签订生产经营权承包协议书,原告有权按其股权比例向被告主张其应得的承包经营费。

原告刘先生等人认为合同未对前述事由进行约定,限电停产系正常商业风险应由黄先生等人自行承担,且企业2021年的用电量较上一年不降反增,恰能证明企业生产经营未受影响。被告黄先生等人则认为停电停产系不可抗力并已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停电停产期间的承包费应相应免除。

法院认为,电力系纸业生产不可缺少的资源,限电政策足以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故可以作为减免承包经营费的合理事由。该公司2021年因能源“双控”政策限电达61天,相较2020年的10天,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因此酌情确定2021年因限电政策影响停电停产减免一个月的承包经营费。被告为实际股东,本次承包欠款根据股权比例折算后,仍需向原告支付403330元费用。针对违约责任问题,被告虽辩称停电停产影响经营应扣减承包经营费,但合同未就此项事由进行约定,双方亦未就减少承包经营费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仍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80666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主动履行义务。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案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了年度承包费的金额、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对免责情形作约定。考虑到纸业公司对电力的依赖性强,能源“双控’政策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一味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处理本案明显将加重企业负担。

法院结合该企业2021年度限电停产的实际,对承包费进行了部分减免,减轻了国家限电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同时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保障了守约方的合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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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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