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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庄一虹 张秀灵

新店开业本是件高兴事,但活动现场如果安全防护不当,可能就有风险隐患。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某便利商场举行开业庆典活动,间因对宣传横幅设置不牢,致使路人眼部受伤。

据悉,泉港区某便利店为庆祝新店开张,在经营场所前的广场上举行庆典活动,并用钢管临时搭建悬挂宣传横幅等设施营造氛围。途此地的黄某因未能及时注意到悬挂的横幅,不小心被横幅刮扫到了左眼。

事故发生后,黄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黄某认为,便利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将该便利店诉至法院,要求便利店承担责任赔偿自己各种损失合计28000余元。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便利店对庆典现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示牌、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等。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证实,庆典活动上的横幅仅悬挂在临时搭建的钢管架上,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认定被告便利店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黄某作为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防范义务,由于其疏忽未观察到危险,因此原告黄某对其受到的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案情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被告便利店与原告黄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为8:2。据此,泉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便利店赔偿黄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3000余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法官建议,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场所管理者一定要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等安全防护措施,尽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经营场所管理者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履行相应的风险提示说明和防范救助义务,做到有效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努力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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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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