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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孙海龙 张芊芊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某公司股东冯某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针对申请执行人庄某平与被执行人福建某消防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明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4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提交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此,明溪法院认为,一人有限公司与业主财产极易混同,从而容易导致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经营风险,债权人也很难掌握公司的财产状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业主承担该证明责任,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股东冯某未能完成证明责任,故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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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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