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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孔晗悦

“醉驾”入刑已成为全民共识,但生活中仍有不少老司机心存侥幸,依然用自身酒后驾车来以身试法。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醉驾案,以实际案例警醒广大群众“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

日前,被告人卢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一饭店吃饭喝酒,当日23时许,卢某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女友从坎市镇出发前往高陂镇方向。行驶期间,卢某某与女友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便将车靠边停下,还报了警。民警出警处置时,发现卢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138.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元。

法官表示,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以真实案例为戒,不要心存侥幸,认为醉酒后驾车“夜黑风高无人知”“偏僻路段无人查”,要始终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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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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