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来,新抚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最终周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2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家里收拾冰箱时,“顺手”将装有鸡蛋酱的玻璃瓶通过窗户从22层高空抛出,被抛掷物品摔落在人行横道上,险些砸中过路行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的行为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案发时间是下班晚高峰,楼层高度是22层,抛掷物品摔落地点为人流量较大路段。该院认为,这一行为会对楼下业主及公共道路上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威胁,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只有全社会形成杜绝高空抛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构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守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王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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