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 严伟晏
明明自己按原价购买的正规地板,在铺设安装时却被换成了二次包装的地板,经销商还以正规产品为由拒绝赔偿,家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的李某将地板经销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该起案件,以经销商故意隐瞒地板二次包装销售情况,致使李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属于欺诈,判决经销商返还货款并就欺诈部分支付三倍赔偿。
2021年11月,李某因自家房屋装修需要在连云港某品牌地板营销处订购MS7111地板,并支付了定金1000元。2022年5月,李某向该地板营销处支付剩余尾款15000元,合计支付16000元。
2022年5月31日,该地板营销处开始为李某进行地板铺设。但是,在铺设过程中,李某发现营销处提供的地板包装箱有被拆过,并且包装箱内的地板有脚印、磨损等痕迹,且有部分地板被切割过。“我是基于对你们品牌的信任才选择了安装,怎么竟然能给我安装别人用过的地板呢?”李某立马向经销商讨要说法。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向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经销商二次包装问题。
2022年6月16日,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地板生产商工作人员一同进入李某房屋查看,并经双方确认,现场未开封的18箱木地板,仅有3箱为原厂未开封包装,15箱为经销商二次包装。
“这批次产品原先是经销商销往灌云某客户的,但是安装时发现原本应该发的是MS7101,结果发成了本批次的MS7111,发现后重新包装运回又销给了这边,但是本批产品确实是正规产品,并不是假冒产品,”厂家代表解释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营销处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地板经销商将地板销售给其他人,在型号发错后,又将地板重新包装运回销售给李某。在销售前没有如实告知李某,属于负有告知义务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李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属于欺诈,应当按照李某的要求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损失。
后产品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案涉地板应当原装未拆封,但就一般常理而言,在未明确约定买受人可以接受拆封后二次包装产品的情况下,经销商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未拆封的地板。因此,经销商在本案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支付三倍赔偿。但三倍赔偿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品,并不包含非欺诈的部分。本案中,交付的18箱地板中,有15箱存在拆封后重新包装的情况,故三倍赔偿的范围应当为该15箱地板。与此同时,因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他3箱未开封地板及附属配件虽不存在欺诈,但其价款亦应一并退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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