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王艳
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落地,涉外海上运输纠纷类型不断丰富,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复杂,对海事审判工作提出新要求。近日,海南省海口海事法院在办理一起涉外海上运输案件中,充分发挥涉外海事审判的“精、专”优势,以调解方式条分缕析实质化解纠纷,助力营造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1年1月,苏海勒航运公司所属的“万巴”轮承运一批动力煤自印度尼西亚前往中国海南马村港,运输途中船舶触礁导致货舱破损进水造成货物短量8500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作为该批货物的保险人对货主进行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苏海勒航运公司索赔2757164元,诉至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运用“释法、明理、融情”三步工作法,逐步开展调解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庭审中,发生货损的原因,到底是承运人驾船过失触礁导致还是其在触礁后管货不当导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依照海商法的相关规定,驾船过失触礁导致货仓破损货物流失的,承运人依法可免责。但触礁后和后续航程中的货物流失,承运人是否尽到妥善谨慎的保管照料义务,由承运人举证证明。本案承运人举证证明其在当时条件下已尽到了一个良善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并通过合理方式充分考虑货主利益。
管货义务的履行,涉及海上航行、船货管理等具有较高复杂性、专业性的问题,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专家意见,对于事故发生后承运人采取的管货措施是否适当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通过合理吸收专家意见,准确分析救助措施合理性及货损原因等海事技术问题,对承运人的管货措施作出评价。
为营造和谐的自贸港营商环境,同时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振国际航运市场信心,合议庭积极促成案件调解。首先依据国际海事法律规则向当事人释明双方的权责边界,引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合理校准司法预期;其次,从双方损失程度、后续商业合作、商业信誉等情理角度,劝导承运人对货方进行一定合理补偿。经过多轮磋商,最终承运人同意向货方赔付60余万元,纠纷最终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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