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曾晴奕
出借人生前记录下数百万元借款债务人坚称欠款已结清事实真相如何?借款能否追回?
日前,浙江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出借人意外死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出借人生前手记内容、被告出示证据和证人出庭证言之间有争议。最终永嘉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534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遗物手记载明借款却催讨无果
金某某于2020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家属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手记一份,上面记载了金某某自2013年以来的款项收支,其中记载多年来陆续出借给亲戚林某某共计600余万元,月息部分约定1分,部分约定1分2。金某某的继承人凭生前笔记及银行转账记录向林某某催讨借款,林某某以该项款项均为大蒜、蒜苔投资款且款项已结清为由拒绝付款。金某某的继承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印证手记借款属实并支持还款付息
金某某生前笔记陆续记载了自己2013年至2020年与他人的款项往来、费用支出明细,包括款项性质、利息约定、还款情况、历年结转欠款情况。就笔记关于金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款项往来的记载部分,除有三笔100万元分别注明“买棉花”或“买大蒜、蒜苔生意款”外,其余包括原告主张的 7笔款项在内的款项均注为借款。
在原告主张的 7笔借款中,一笔10万元没有银行转账相对应,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无法证明借款的发生。其余6笔均有银行转账对应,其中5笔借款的利息记账情况有规律性的银行转账记录相对应,原告据此主张该 5笔借款的利息已按年规律性支付至2017年度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予以确认;另一笔100万元既无关于利息约定的书面记载,亦无清晰的利息支付记录,视为无息借款。
反观被告林某某提供的《冷藏货物仓储合同书》明细清单、入库单、出库单记录,均无金某某经手的记录,仅凭一位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长期存在投资合伙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法院认定的借款事实及林某某的还款情况,永嘉法院判决林某某归还金某某的继承人借款534万元并支付利息。前述判决后,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借人生前手记虽为出借人单方记载,不具备与借据、收条、欠条同等的证明力。但结合出借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仍可作为借款事实发生的有力佐证。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若有电子证据应及时收集,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保留证明当事人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或协议等债权凭证,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短信、录音、录像等证据,转账记录等交付借款的凭证,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借款人应明确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等,保留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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