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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见习记者 张美欣 

近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自愿签订了补植协议。 

2022年6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擅自进入上营林场某林班,使用自带工具将班内3株水曲柳砍伐,正准备截木段时,被上营林场营林员当场抓获。经过民警现场勘察为水曲柳3株,分别为径级14厘米1株,12厘米1株,10厘米1株。经上营森林经营局营林处鉴定,李某某非法采伐水曲柳3株,其中1株径级14厘米的伐前为活立木,立木蓄积为0.0487立方米,其余2株水曲柳伐前为枯立木,立木蓄积为0.0514立方米。 

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通过检察官对他的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危害性,真心悔过自愿签订补植协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此次公开宣告邀请侦查人员、值班律师、被不起诉人近亲属等进行观摩见证,主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从案件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警示教育性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当场表示:由于自己法律知识淡薄,自认为捡点树木站杆做烧柴没有关系,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且已经自愿签订了补种协议。感谢检察机关给予宽大处理,保证以后好好学习法律规定,爱护环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舒兰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兼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给了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使生态植被得到了有效恢复,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尺度,实现了预防与打击犯罪,宣传与教育、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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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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