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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谢长江 雷书彦

近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王某向冉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共计14504.3元。王某、冉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23日,冉某某的姐姐向王某支付了3360元,用于冉某某在秀山县某美容中心进行中医埋线减肥治疗。2019年7月起,冉某某在该美容中心进行了埋线减肥治疗,对腹部、腿部、臀部等打针注射,后来前述部位出现了感染症状。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9日,冉某某先后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秀山安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院三次,共治疗28天,产生医疗费12549.3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774.52元,个人自付7774.78元。三次住院的出院医嘱中均未要求加强营养。后冉某某前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支出门诊医疗费共计475.4元。王某向冉某某垫付了12000元用于医疗费支出。后经鉴定,冉某某目前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

另查明,秀山县某美容中心经营者王某于2018年12月4日成立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10月18日对该中心办理了注销登记。其间,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冉某某认为,王某为其埋线处出现感染症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退还服务费并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对冉某某实施了侵入式的注射埋线减肥治疗,造成冉某某的腹部、腿部、臀部出现发炎感染等症状,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向冉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共计14504.3元。王某、冉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经批准非法开展医美服务,对冉某某实施了医美手术,造成冉某某发炎感染等症状,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冉某某接受王某的医美服务,造成感染,未达到服务目的,王某应当退还服务费3360元。遂判决驳回王某、冉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等。但社会上医美力量良莠不齐,甚至有些施术者打着“医院”“医生”的名号,存在无证经营、超执业范围经营等情况,导致医美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王某无证实施手术,导致患者术后的形体不仅未达到医方承诺和患者预期,而且造成了相反结果,给患者带来了精神、肉体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例旨在警示医美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资质,追求美丽不忘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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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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