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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郑丹红

如今的减肥市场,各种产品琳琅满目,不少产品打着不运动、不节食就能快速减肥的口号,以减肥咖啡、减肥糖果的“弱减肥”概念吸引着消费者。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武(化名)为了帮助家人减肥,于2022年在网上与小玲(化名)联系,购买某减肥产品3套,货品价值共计2940元。收到货后,小武发现该减肥产品无任何包装标识,又听说减肥产品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于是在交由家人服用的同时,将部分减肥药品送往检验机构,检测是否存在违禁成分。据小武陈述,其家人服用上述减肥产品后经常出现口干舌燥、心慌气短、失眠等不适反应。后经检测报告确认,该减肥产品含有麻黄碱成分。

小武认为,小玲把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三无产品作为普通产品进行虚假广告销售,宣传减肥功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故小武将小玲诉至法院,要求小玲退还货款294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29400元、检测费800元及信息查询费500元。

丰泽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且小武居住在外省,诉讼不便。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该院最终促成双方在线上达成调解,由小玲退还小武货款2940元并赔偿58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造成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消费者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据介绍,麻黄碱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将麻黄碱列入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小玲销售的减肥药品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外包装标识规定,且该减肥产品非法添加了麻黄碱,应当认定小玲销售的减肥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若小玲明知该减肥药品含有麻黄碱仍向小武销售,小武有权选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小玲承担赔偿责任及支付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或者选择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小玲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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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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