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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赵赫 刘津宁

3月1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开发布《网络消费者权益案件审判报告》,通过对该院近3年审理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信息网络买卖类纠纷案件占比超八成,多由于消费者认为商家欺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虚假宣传等。法官建议,网购平台应加强对入驻企业资质的定期核验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不良商家制定退出机制,保证平台内企业的良性发展。

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介绍,2020年至2022年,北京四中院受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共计790件,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为82.29%,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10.46%,主要是由于机票、酒店订单的履行、取消等原因引发。

李迎新表示,相比线下消费纠纷,网络购物的隐蔽性导致诉讼主体难以确定,消费者需要通过向电商平台申请披露实际经营者信息,才能确定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导致实践中不少消费者起诉平台要求信息披露。此外,电子数据采集具有高度专业性,电子合同管控方时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更格式合同内容、增设免责条款、变更约定管辖地,最终导致当事人因举证难而败诉。

对于夸大宣传产品功能、以次充好、“霸王条款”等诚信缺失现象,北京四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以维护市场诚信和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司法裁判中体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裁判理念。

面对平台与商家的固有优势,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岩建议,消费者网购商品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将往来邮件、平台聊天记录、沟通过程等证据进行保存,以便作为将来维权的依据。同时,应加强对用户协议、交易规则等文件的阅读,对涉及个人信息的事项谨慎操作,无论是线上消费还是线下消费,均应从正规厂家选择产品和服务。作为网购平台,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的审核力度,对高风险、高投诉领域提高保证金的额度,确保遇有相关风险时有足够的赔付资金。此外,经营者、平台、监管部门都应各尽其责,共同构建诚信、和谐的网络消费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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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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