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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张建芳

本来开开心心修建房屋,却因买到假冒水管,导致建造的房屋墙体渗水,这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碧莲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以来,王先生兄弟几人因修建房屋需要,多次向某五金店购买某品牌水管以及相关配件产品,累计支付价款33892元。在水管安装过程中,安装师傅发现这批水管用脚轻踩就碎裂,如果安装入墙将存在安全隐患。为此王先生立即与五金店联系,店家承认水管质量存在问题,并更换了部分水管。

近期,王先生发现房屋内存在多处墙体渗水。为此他挖开渗水墙体,发现安装在墙体内的水管无故破损。随后,王先生将水管送至该品牌公司检测中心售后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其购买的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将五金店起诉至永嘉法院碧莲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5000元,并按商品实际价款支付三倍赔偿金73013.4元,赔偿其返修房屋的经济损失159699元以及间接损失10万元。

被告五金店称,虽然前期提供的水管存在质量问题,但在原告反馈后已经送货更换,且自己提供的品牌水管也是从合作多年的上家处购买,理应由上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房屋损失后,分头倾听双方诉求,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水管购买经过、交易金额等,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并向双方讲解相应法律法规。

在经办法官调解下,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五金店分期支付原告王先生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关键。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某五金店系通过上家正常进货,对涉案水管是否为正品并不知晓,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故不用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但仍应承担赔偿因水管质量所造成房屋受损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尽量选择正规厂家、正规渠道生产的商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遇到产品问题要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渠道正当维权。商家也要注意自己的进货来源,若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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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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