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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王佳淑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办理中,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挥公益性职能优势,引导消费者向其寻求法律帮助,为消费者高效维权“加码”。

2020年11月27日,潘某某在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并预付充值2000元。2021年5月26日,该餐饮公司改名为深圳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随后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通知《一元转让500万元精装修店铺》,便正式停业,导致潘某某会员卡内1700元余额无法继续消费。随后,潘某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深圳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退还餐饮费用1700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消费者协会具有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因此,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及时引导潘某某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介入调查后,委托工作人员及律师作为潘某某诉讼代理人,为其诉讼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实际建立预付式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全面、妥善地履行预付充值餐饮费用的义务,现被告发布转让通告,且已实际停业,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有权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深圳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解除;被告深圳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某某退还餐饮费用1700元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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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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