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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近日,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出台《西藏自治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立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着力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能力,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西藏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社部门通过招聘和选聘方式,经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聘任,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同时,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及配备数量。

《办法》结合西藏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与管理、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考核管理、待遇补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着重对岗位计划、考核管理等作了细化。同时,对聘任条件和程序以及退出机制作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为西藏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促进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水平,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深入推进平安西藏、法治西藏建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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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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