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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傅曼丽 俞旦  

临近年底,某公司财务办公室原本用来发奖金的11万现金竟不翼而飞。警方好不容易将盗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却接连矢口否认,监控也未拍到完整盗窃画面,定罪证据不足,案件陷入困局,这时检察官发现了一串数字……

案件陷入困局

2022年初,浙江余姚警方破获了一起重大盗窃团伙案件:王某在某公司上过班,了解公司发奖金的时间及将现金放在财务室抽屉的惯例,遂与朱某合谋,并让朱某叫来宋某。2021年11月27日凌晨,王某和宋某带上作案工具,撬开公司门、窗,翻墙潜入位于公司二楼的财务室盗取现金,后由朱某驾车协助从高速路口逃离现场。

2022年4月,王某、宋某和朱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余姚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天凌晨,我赌完钱出来,恰巧朱某叫我一起送他朋友去杭州,我就在高速路口上了朱某的车,其他情况我就不知道了。”面对审讯,有盗窃前科的王某说得义正词严。

“朱某打电话让我去余姚一个公司偷东西,但我和朱某的朋友无法打开保险柜,我们是空手出那个公司的。”同样有着盗窃经验且刚从监狱刑满释放的宋某承认了自己有盗窃行为,却一口咬定没有偷到钱。

遗憾的是,公司的监控视频拍到二人进入公司,却未拍到他们是否窃得财物的画面,案发现场也未发现三人的指纹等痕迹。根据现有供词,一个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一个否认自己偷到钱,虽然同案犯朱某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仅凭朱某的证词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

根据现有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包括窃得数额较大财物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4种严重的盗窃情节。

本案中,关于王、宋二人是否偷到数额较大财物的证据并不充足,在两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这一情节的认定关系到案件的走向。案件一时陷入困局......

“冠字号”成破案关键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检察官对案件情况再次进行了复盘审查。审查中,检察官从卷宗发现了一个细节——被盗的11万元是公司财务当天刚刚从银行柜台里取出的现金。

原来,每一张人民币纸币都拥有一组编码,该编码又称冠字号码,一般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又称冠字)和印在冠字后面的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作为人民币的身份证——每一张纸币的冠字号都是唯一的。

“对于这11万元的冠字号,银行是否进行了录入?”承办检察官这样思考着,“如果嫌疑人真的盗窃了这11万元,一定会使用或兑换,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

承办检察官决定从现金的冠字号入手,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被盗钱款从银行取出时的相关冠字号记录;同时建议侦查人员对三嫌疑人事发后几天的行踪以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流水记录进行调查。

调查很快有了反馈。现金11万元,银行确实有冠字号记录,并提供给检察机关作为证据。同时警方发现,案发后几天,王某的表弟彭某曾有大额资金转给王某。通过审讯,彭某证实是王某找到他,想用现金套取微信钱包余额,彭某回忆现金大概有3万余元,并已将部分钱款存入了银行。经过核对发现,彭某存入的现金有部分冠字号与11万被盗现金吻合。

同时,在宋某这条线上,调查到宋某案发当天即被朱某及王某开车送往杭州车站,坐车回了老家。检察官由此推断宋某很有可能是在老家处理窃得的现金。民警立即赶往宋某老家福建,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通过监控、银行记录等,查到了宋某在案发后第二天,在工商银行ATM机上进行了多次存款,而在这些存款中,有50张以上人民币冠字号与11万现金相符。至此,王某、宋某窃得现金的犯罪事实得到了充分的证据印证。

检察官当庭出示核心证据

日前,经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在余姚市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盗窃11万现金的事实仍予以否认。面对两人的拒不配合,检察官当庭出示了核心证据——被盗钱款的冠字号核对情况、彭某的证词及宋某存钱的视频。面对详实充足的证据,王某、宋某不得不承认两人实施盗窃且窃得现金11万元的事实。

原来,有着多次偷盗经验的王某和宋某自知他们的行踪有监控等证据无法抵赖,但认为是否偷到钱,公安机关无法掌握,于是心存侥幸在口供上打起了“小算盘”。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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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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