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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发布《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本政策自公布之日(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要求,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细化完善相关操作细则。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优化完善住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促进房地产投资。摸清全市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各类房屋供需总量。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优化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积极推进“商改租”,盘活存量商办类房屋,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住房等。做好危旧房合作化改造、适老化改造、青年人才公寓、科技工作者社区建设、房地产供应链平台搭建等工作,鼓励开发探索“精装+适老”产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

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鼓励和支持中小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向专业承包领域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加快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

文件还提出,优化人口落户政策。调整完善积分入户办法,提高“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分值权重,确保三项占比在50%以上。放宽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婚龄条件,凭结婚证办理落户。调整购买商品房落户条件,凭房屋权属凭证办理落户。以自有产权房屋为基准条件,实行中心城区、新城区、功能区户口自由迁移制度。

《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若干政策措施》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在强化既有政策落实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恢复和扩大消费

(一)提振大宗消费。挖掘汽车消费潜力,支持各类企业和商协会开展新能源车以旧换新、汽车下乡等各类汽车促消费活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新增和更新的普通公务用车,原则上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不低于80%;用足积分奖励政策,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使用。支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促销,鼓励绿色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惠民让利、以旧换新,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电等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扩大服务消费。打造地标级美食集聚区,对于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特色美食街区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因地制宜调整商圈和美食街区公共交通收班时间。丰富文旅体消费,发放文旅消费券、体育消费券,举办系列季节性消费活动,持续打造一批夜间特色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和支持举办各类演艺和赛事活动,优化相关审批流程。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引导家政企业规范服务标准,不断提高家政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数字消费。支持直播电商发展,对认定的市级直播电商集聚区按照分类评级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入驻直播电商集聚区、年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最长6个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支持商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年度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社零额同比增速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活跃消费市场。鼓励各类企业和商协会参加“乐购武汉”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于承办市级以上重大消费促进活动且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单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法人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五)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制定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组织召开线上线下项目推介会、集中签约会,促进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建设和项目运营管理。对于400万元以上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部分,预留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市城建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项目审批效能。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进一步压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全程网办、一次申报、并联审批、同步发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行“承诺可开工”,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开工前审批审查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城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快招商项目落地。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精准招商,全面梳理签约入库项目,压实属地主责,明确项目开工时限和责任人,定期跟踪项目进度,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承接小组,按月与招商部门对接新签约建设类项目清单,分类抓好跟进落实。探索“拿地即开工”,推动项目加速落地。(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组织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金融供给。以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和“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给。对国家和省、市布局建设的“十四五”重大项目,可在指标分解时予以统筹安排项目能耗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外贸外资促稳提质

(九)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组织企业抱团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消博会等国际性展会,支持消费电子、医疗器械等领域企业境外参展。推进汽车制造业外经贸提质增效,支持汽车及配套产业国际化发展。加强外贸龙头企业服务保障,推动“光芯屏端网”、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不断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东湖高新区高质量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先进设备、大宗商品、消费品等进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常态化开展外企沙龙、圆桌会议等活动,设立外企服务工作站,对在汉外企开展“敲门行动”精准服务,推动存量企业增资扩产。出台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以及中德、中法产业园等开放平台作用,加大以对欧招商为重点的外资招引力度。依托在汉跨国公司和咨询机构开展产业链招商,着力推进汽车制造、医疗器械、绿色低碳、航空航天等领域经贸合作取得新突破。(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商务局,市委外办,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开放平台提质增效。谋划制定新一轮自贸区改革创新方案,突出武汉自贸片区产业特色,推进系统集成改革,加大金融、海关监管等领域开放创新力度,持续提升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向上争取更多改革试点政策。优化提升武汉自贸片区进出口企业服务联盟,更好地服务自贸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支持综保区建设汽车出口国际集拼中心、大宗商品集散及加工中心、期货保税交割中心,大力引进跨境电商、保税加工、检验检测、研发设计、融资租赁等外向型项目,全市综保区引进进出口规模10亿元以上项目3个、1亿元以上项目15个。(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办、市地方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海关)

四、加快培育新动能

(十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已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市和相关区各承担50%。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支持。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着力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突破性发展五大优势产业。组织实施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三年行动方案,制定集成电路、车规级芯片、特色创新药、绿色智能船舶、卫星设计制造等细分领域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特色产业培育机制,加快推动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产业专班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965”产业链链长制。实施链长领导协调、链主导航引领、链创协同攻关的“链长+链主+链创”融合工作机制,聚焦重点产业突破口,集中要素资源,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向重点产业链汇聚。推动制造业供需对接,聚焦汽车、电子信息、钢铁、石化、消费品、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销、技改、银企、用工等供需对接活动,助力开拓市场、稳定生产。(责任单位:各产业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地方金融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五)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细化完善相关操作细则。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优化完善住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武汉公积金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促进房地产投资。摸清全市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各类房屋供需总量。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优化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积极推进“商改租”,盘活存量商办类房屋,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住房等。做好危旧房合作化改造、适老化改造、青年人才公寓、科技工作者社区建设、房地产供应链平台搭建等工作,鼓励开发探索“精装+适老”产品。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城建集团)

(十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鼓励和支持中小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向专业承包领域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加快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六、多措并举促进就业

(十八)优化人口落户政策。调整完善积分入户办法,提高“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分值权重,确保三项占比在50%以上。放宽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婚龄条件,凭结婚证办理落户。调整购买商品房落户条件,凭房屋权属凭证办理落户。以自有产权房屋为基准条件,实行中心城区、新城区、功能区户口自由迁移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九)不断加强用工服务。深入实施“联企拓岗”行动,“一企一策”帮助用工大户解决用工问题,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招聘活动500场以上,为2万家次企业解决用工需求10万人次以上。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按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助力企业稳岗拓岗。按规定实施稳岗返还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规定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一)推动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滚动实施《武汉都市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点推进151项年度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接续组织实施202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快建设武汉新城,全面启动中轴线十大重点项目,分年度组织实施重点工作任务,打造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主引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武圈办秘书处〉、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持续强化枢纽功能。对列入“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实施主体企业,以及对入选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对出海、联运、中转、上游等重点航运航线给予补贴;对在汉新开直飞的国际、国内客运航线以及设立基地航空公司的民航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委外办,各区人民政府)

八、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十三)培育壮大中小企业。落实各项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开展“个转企”扩量行动,严格落实“个转企”小微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开展“个转企”登记试点。完善“小进规”“小进限”政策措施,设立“育担贷”政策性担保产品,对培育企业给予精准帮扶和贴息支持。对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市地方金融局、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有关部门与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机制。开展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弘扬企业家精神。(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壮大。运用好“全省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专区”,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渠道,回应关切,形成受理、甄别、分类、派单、协调和反馈闭环。大力培育和选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适用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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