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1日,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消息,为加快推进北京市危旧楼房改建工作,结合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危旧楼房改建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对位于核心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规划道路、绿地、广场、水域以及政务功能要求高的重点地区内的危旧楼房,应进行腾退置换,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地区外,在符合规划用途管控和风貌保护要求,且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
《通知》还提出,对于不具备就地改建条件,需按照腾退置换方式实施的危旧楼房,拆除的建筑规模(不含违法建设)可由各区纳入建设指标池,统筹使用指标。拆除后的用地可按规划进行建设或利用。
对于就地改建的项目,可适度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并按如下原则控制套内增加的面积:
1.对于非成套住宅进行成套化改造,套内可适当增加厨房、卫生间面积,具体可参照国标和北京市《住宅设计规范》最低标准执行,使用面积厨房约4平方米,卫生间约3平方米。
2.对于成套住宅,应尽量在原有套内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通过内部调整进行优化,原则上原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不再增加套内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且原厨房、卫生间面积小于北京市《住宅设计规范》最低标准的,可以参照规范适当增加厨房和卫生间使用面积达到最低标准。
3.套内建筑面积外的公共部分改造,应因地制宜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满足基本适用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设计。
同时,《通知》指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原有居民户数,对于改建前存在多户合居情况的,经区政府认定后,改建后可以原地分户安置。
此外,危旧楼房改造项目增加规模须符合建筑规模管控要求。在适度改善原有居民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还可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适当增加建筑规模,用于建设配套设施、保障性租赁房、公租房或共有产权房等,增加的建筑规模由区政府在全区建筑规模总量中统筹平衡。增加建筑规模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增加的保障性租赁房由区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公租房由市区平台公司持有运营,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和售房对象,所得收益可用于反哺项目投入。
在危旧楼房改建方案会商机制方面,《通知》强调,危旧楼房改建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按照“一楼一策”组织实施。区政府授权确定实施主体后,实施主体会同项目所在街道(乡镇)、责任规划师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征询居民意向,并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改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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