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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据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盐城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官网显示,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23〕2号)精神,拟于近期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具体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城区(亭湖区、盐都区、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其余各地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延长至30年。

对于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在盐城市购建自住住房的,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万元、2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限额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40%。

官网显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调整后的政策从2023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另外,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于1月29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除了上述提及的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还提到,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综合运用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进一步调整我市“一城一策”工作方案,优化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加大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力度,落实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落实住宅地块出让清单制,开展经营性用地出让“清零”行动,切实保障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土地供给。新出让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可按20%执行,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12个月内缴清。

同时,完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提高结算凭证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上的使用比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鼓励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购买普通商品房,结算凭证使用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除可按新型农村社区标准要求集中建设安置外,可通过吸引农民进城入镇有关政策进行安置,促进城镇住房市场发展。

此外,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指导金融机构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合理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过渡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按时完工交付。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危困房企项目并购重组,化解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推动问题项目顺利完工。进一步完善盐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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