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督管理。
6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发布《关于加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来看,《意见》中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突出监管重点以及提升监管效能四大方面。
在明确监管责任方面,《意见》鼓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技术特点、服务区域出行要求等,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种方式,建立与本地发展实际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
在完善监管制度方面,《意见》对完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监管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优化《城际铁路设计规范》,完善市域(郊)铁路设计、验收、造价等相关标准,推进“四网融合”。二是优化行政许可制度,根据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特点,优化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等许可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便利申请人。三是完善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加快制定《铁路运营安全评估规范》《新建、改建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办法》,推动运营安全评估规范有效。其中,新建、改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应当按照铁路行业要求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营。
在突出监管重点方面,《意见》包括加强运输安全监管、强运输服务质量监管、加强工程建设监管以及加强设施设备监管四个方面。
其中,在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上,《意见》指出,围绕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旅客候车、乘降组织、站车秩序、应急疏散等重点环节,分层分级做好旅客运输服务监督检查。督促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运营企业建立健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完善运输服务设施设备,提高运输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做到安全、正点、可及、便捷、舒适、绿色。鼓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与道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企业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多种运输方式间的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旅客出行,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支持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枢纽场站换乘衔接,深入推进安检互信、资源共享、票制互通、支付兼容,推动满足基础设施、机车车辆、通信信号等标准体系兼容和运营管理一体条件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实现直通运营。
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意见包括强化源头监管、建立对接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以及探索地方特色。
具体来看强化源头监管方面,《意见》指出,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加强对地方政府组织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项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开展专项规划审核工作。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监管,研究建立国家铁路局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同机制,加强对地方投资新建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项目的可行性、主要技术标准合理性、安全措施可靠性进行把关,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根据上述政策解读显示,《意见》强化了源头监管,此前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由地方政府统筹管理,一定程度上调动发挥了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铁路积极性、主动性,但也存在自批自建、片面追求高标准、重投入轻产出等问题。此外,跨行政区域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缺乏协调主体、协调规则和整体统筹,各方在线位方案、建设时序、出资比例、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分歧,制约了项目进度。
整体来看,据政策解读指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融合衔接,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初步构建,对便利人民群众出行、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策解读进一步指出,不过客观来看,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管界面不清晰。部分线路的规划审批和项目批复不一致,线路属性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二是监管制度不健全。铁路行业现行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下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实际情况考虑不够。三是衔接协调不顺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存在物理衔接不畅、标准兼容不够、运营协同不完善等问题,旅客出行换乘、安全检查等环节尚有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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