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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7月16日,福建省药监局公布3则行政处罚信息。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3家医疗公司因涉嫌在网络零售处方药时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相关信息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经查,福建莆田大同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通过处方审核前,其“大同行大药房旗舰店”销售主页面直接展示处方药呋喃妥因肠溶片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复方酮康唑软膏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血府逐瘀丸的用法用量信息。当事人为其门店网络零售处方药违法展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的规定。5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闽药监法〔2022〕38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6万元。

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生产企业:江苏汉晨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3%,包装规格:每瓶5毫升,每盒10瓶,批号:2207297)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药品1009.8盒,销售金额13125元。5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3125元。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肌苷注射液(生产单位: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ml:100mg,包装:曲颈易折安瓿瓶装,批号:2306072)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下“可见异物”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肌苷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药品2398盒,销售金额18805.65元。5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880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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