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深圳讯(记者黄劼)7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深圳九旺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据介绍,今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违法行为。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检查生产单位11家次、销售门店9172家次,发现问题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862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78份,立案436宗,其中涉嫌拼装改装行为的立案322宗,扣押相关车辆产品631辆、相关配件产品911件,罚没43.8万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九旺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20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经查,该款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价为2900元/台,总货值金额为5.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龙岗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自行车20台、罚款17.4万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诚达车业有限公司经营店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店里的电动自行车的“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的规定要求。该批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宝安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6000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福田区冰豪自行车店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发现其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车速限值-防篡改5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查,货值金额为11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福田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的电动自行车,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300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对光明区光明神龙电动车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2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590毫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售价为2199元/台,货值金额为43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光明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的电动自行车2台,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13194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坪山监管局对坪山区龙田街道辉煌电动车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有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00毫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6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坪山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的电动自行车,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4800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合规经营,为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要选择有信誉的品牌和正规的销售渠道,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消除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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