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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东泉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商超进行检查,发现一家小型超市售卖肉类的摊点仍在使用“生鲜灯”。同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一家超市销售的猪肉颜色异常,也是“'生鲜灯'在作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上述两家超市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同时对经营者进行了宣传教育。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超市“生鲜灯”。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供图

为避免“生鲜灯”给生鲜农产品增加“美颜滤镜”,对消费者造成消费误导,市场监管总局6月30日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自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超市“生鲜灯”。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供图

自《办法》发布以来,柳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食用农产品销售重点场所,持续对辖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食用农产品专营店等经营场所开展全面排查,通过口头提醒、入户遍访、发放《销售食用农产品须知》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醒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对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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