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闫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1月3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洛阳市老城区邙岭大道永昌面粉厂西隔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内堆放有标注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出品的三种类型“五粮液”白酒158箱,当事人闫某某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资料。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结果显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查,上述三种“五粮液”白酒货值金额28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月9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快德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2年9月28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河南快德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海尔”注册商标的15台全热交换新风机,涉嫌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4日从河南双鑫机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15台全热交换新风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广告公司定制假冒“海尔”商标贴牌,并将商标贴到其类似商品上使用。2022年9月30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标有“海尔”注册商标的全热交换新风机为侵犯“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金额1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4月24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全热交换新风机15台、罚款14.66万元的处罚。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姚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5月12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郑州市公安局依法开展检查,发现标识“蓝月亮”“海飞丝”“舒肤佳”等品牌的日化品及化妆品,当事人姚某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及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共计2127箱,货值金额125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5月12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恒盛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开展广告宣传案
2022年8月1日,南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南阳百乐科技市场恒盛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科技市场电梯内和经营场所张贴的广告、印刷彩页中,均使用了该公司董事长与多个国家领导人合影照片,同时在广告中还标注“全球监控十大品牌”“天地伟业中国驰名商标”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万元。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召陵区浩升副食调料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2年11月23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召陵区浩升副食调料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莲花”牌味精90包、包装袋550条,涉嫌侵权。上述商品经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以2.2元/个的价格购进印有“莲花”牌商标的编织袋700个,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菱花”牌味精装入印有“莲花”牌商标的编织袋内并进行销售,共计更换包装120包、销售30袋,非法经营额3.2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月13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莲花”牌味精90包、包装袋550条,罚款9万元的处罚。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尉氏县大路纸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2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尉氏县大路纸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现场发现标有“爱好”“AIHAO”字样的各类作业本。上述作业本经“爱好”“AIHAO”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3月未经商标注册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爱好”“AIHAO”字样的各类作业本,货值金额1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5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作业本41.7万本、罚款12万元的处罚。
信阳市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阳禾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信阳毛尖案
2023年4月24日,信阳市息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息县工业园永正检测院内的信阳禾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信阳毛尖”茶叶19件853斤、茶叶封口机5台、“信阳毛尖”包装盒30余箱。经查,当事人从四川雅安购进茶叶原材料,擅自加工制作成各种标注有“信阳毛尖”品牌的茶叶,通过天猫旗舰店进行推广销售,非法经营额3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8日,信阳市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星水泥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0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新乡市新星水泥厂进行检查,在仓库内发现存放有“天瑞”牌商标水泥包装袋4600条,经商标权利人天瑞集团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包装袋属于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天瑞”牌水泥包装袋7000条,违法经营额2.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5月26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水泥包装袋4600条,罚款18万元。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唐某某非法经营添加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2月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谦谦潮服装店”调查,网络取证发现该商户通过“快手”推广和销售韩文标识的食用产品(译名:变得漂亮),无中文标识。抽检显示,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查,唐某某自2022年3月开始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上述产品,并宣称具有降糖、降脂功效,销售网络涉及广东、陕西、河南、安徽等地,货值金额130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5月1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司某某等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固始县运达货物运输代理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净宝牌圣健元胶囊、郁金香牌拮糖胶囊、黄精十八味华平牌芪丹胶囊、唐灵昌盛堂牌芪铭胶囊等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有“特效降糖王,植物胰岛,调节血糖、修复胰岛”等字样,涉嫌违法。抽检发现上述三种保健食品中含有“盐酸二甲双胍”及“格列本脲”成分。经查,自2023年3月以来,司某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上述食品4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5月9日,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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