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并销售问题月饼的厂家有了处理结果,海南佳宁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宁娜”)近日被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罚,没收25万余元,罚款1132万余元,罚没款共计1158多万元。
针对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吐槽“佳宁娜”一款酥皮芋蓉月饼油味重、有焦油味等,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佳宁娜”工厂开展了实地调查,并约谈了相关负责人(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22年9月15日4版《消费者反映酥皮月饼有霉变 海南月饼品牌佳宁娜被约谈》)。
记者了解到,2022年9月12日和18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佳宁娜”工厂前期生产的3批次月饼进行检测。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佳宁娜”生产的潮式迷你酥皮芋蓉月饼(生产日期2022-08-05,净含量360克,规格45克×8块),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3份《食品检验报告》也显示“佳宁娜”生产的芋蓉月饼(生产日期2022-09-07,净含量360克,规格45克×8块)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实测值7.2,标准指标≤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将2份检验不合格线索一起并案调查。
检测结果出来后,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先后于2022年9月14日、9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至“佳宁娜”,告知其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以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佳宁娜”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月饼,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对“佳宁娜”厂区成品库内存放的3699盒芋蓉月饼(生产日期2022-09-07)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2022年11月30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第三条,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并于2022年11月30日结案。2023年3月24日,公安机关认定“佳宁娜”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予立案。
按照相关执法程序,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7日重新对海南佳宁娜立案调查,2023年6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说,海南佳宁娜在2022年新增一条“连续性炸炉”生产线,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申请,造成2022年8月5日和9月7日生产的两批次芋蓉月饼不合格。这两批次不合格月饼共生产了11232盒,库存未销售的有3699盒,召回并退款的有526盒。这两批次不合格芋蓉月饼货值金额为864751.68元,违法所得251928元。
2023年6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向“佳宁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佳宁娜”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听证。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佳宁娜”变更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月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这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经专家评估认定,其生产的不合格芋蓉月饼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另外,综合考虑“佳宁娜”在消费者投诉后积极办理退赔事宜等因素,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适中裁量阶次。
2023年6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佳宁娜”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芋蓉月饼4225盒、没收违法所得款251928元和罚款11328247元,罚没款共计11580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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