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广州粤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置业)近日被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没款62万余元。
粤海置业负责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09—911号的物业租赁及管理服务工作,为该地提供转供电服务。2022年6月1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电费收费的检查中发现,粤海置业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当天,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粤海置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粤海置业于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共向广州白云供电局西郊供电所购电7147036.6千瓦时,缴纳电费5016560.82元。据了解,在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期间,粤海置业以0.7—1.6元/千瓦时不等的价格向抄表后付费用户收取电费,在电价中加收设备维护费等费用,向抄表后付费用户转供电量470681千瓦时,收取电费564276.14元,加收电费220036.72元,违法所得为220036.72 元。粤海置业至今一直没有向用户退还多收取的电费。
2023年5月9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向粤海置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粤海置业提出听证要求。
6月6日,听证会举行。粤海置业提出,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系重复处罚,对违法事实有异议,因公摊损耗存在未从收取电费中获利,且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处罚。听证会经审查复核认为,此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粤海置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对其所提出的处罚数目已充分考虑到违法情节和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标准。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不予采纳粤海置业提出的意见,维持原处理建议。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对粤海置业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粤海置业作为转供电主体,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以高于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粤海置业进行行政处罚。
7月7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对粤海置业的行政处罚公示书,责令粤海置业改正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20036.72元,罚款40万元,共罚没62003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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