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云)记者5月10日从民政部获悉,日前,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进行明确规定。《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形式运营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情况,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养老服务”名义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在此背景下,《意见》在制度设计上总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解决突出问题。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等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压实养老机构资金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二是抓住重点领域。聚焦体量大、资金多、矛盾纠纷突出、风险高的养老机构,将其作为预收费监管的重点对象;对发卡量少、资金额度小、问题隐患不突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留出“观察期”,暂不纳入监管范畴。三是兜住安全底线。坚持养老机构的床位是用来住、不是用来投资炒作的定位,严防以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施非法集资。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一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二是严限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三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
金融监管总局打非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助于防范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与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密切配合,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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