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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总能办出“让人为之一震”的案子
检察日报记者 刘呈军
从法院到检察院,他经历了多个岗位转换,共办理过各类检察监督案件560余件;因总能办出“让人为之一震”的案子,他曾被评为云南省“检察之星”。
他,就是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李震。
精准监督,1600万元违约金执行裁定被撤销
“厂房设备被查封,银行存款全被冻结,生产线已经停了,公司面临倒闭,请检察院主持公道……”2017年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某医用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用器具公司)负责人因对法院的执行有异议,来到云南省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事情的起因是,医用器具公司生产的一种静脉滴注器具被诉构成专利侵权,该公司与专利权人潘某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之后如果该公司生产以该项专利技术为基础的产品,就要支付违约金。后潘某等人以该公司未支付1600万元违约金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医用器具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调解协议,不应支付违约金,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驳回异议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执行,导致该公司全面停产。
作为案件承办人,李震经调查核实发现,医用器具公司原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但长期的讼累已让公司经营举步维艰。李震在走访完双方当事人、与法官多次交流后判断,这并不是个简单的执行案。
“调解协议约定的,是以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诉争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为前提的违约赔偿,这需要对该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与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责任是否一致等进行全面审查。”李震认为,法院的执行裁定超越了案件执行的范围,属于以执代审。
李震将该案提请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该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执行裁定,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诉求,全面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云南省高级法院撤销了原执行裁定。医用器具公司停产的生产线重新运行,员工们又回到了工厂,公司很快恢复了往日的生机。
李震办理的这起以执代审认定侵权检察监督案后来被作为典型案例,收录于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四大检察案与评》一书中。
审慎出手,持续17年的劳动合同纠纷画上句号
“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往往较为尖锐,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公共事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稳妥慎重地作出决定。”提起今年办理的一件劳动合同纠纷案时,李震感慨良多。
李震提到的这起案件所涉及的云南建水县机动车驾驶培训站(以下简称培训站)由建水县职业教育中心创办。从2006年起,该培训站每年与张某等7人签订聘用合同。张某等7人与培训站发生劳动争议后,建水县劳动仲裁委认定张某等7人与培训站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等7人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等7人与培训站签订聘用合同后即构成劳动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等7人与培训站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张某等7人的诉讼请求。张某等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申请监督,此案后被提请云南省检察院抗诉。
受理案件后,李震第一时间赶到红河州检察院,与该院办案检察官一道审阅卷宗,调查走访,搜集新的证据。他们在建水县交通局调取到的张某的两份备案表载明:“备案时需提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并存复印件三套;聘用单位与教练员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需到运管机构报备。”同时,他们还查明,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培训站获得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是与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教练员的从业资格、履职条件需提交运政管理部门备案。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对出现的新证据逐一讨论,为办案提供参考。为保证办案质量,在听证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召开专家咨询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
今年6月,云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近日,法院再审认为,云南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确认了张某等7人与培训站的劳动关系,这场持续了17年的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穿针引线,促成当事人自愿放弃巨额赔偿金
“握个手!虽然合作不能继续了,但也要祝你生意兴隆。”
“我也希望村民们的日子过得更红火。”
这是在李震近期办结的一件某民营企业与某村民组织土地租赁纠纷检察监督案中出现的一个温馨画面。
2014年,甲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乙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租赁乙村79.212亩土地,租期为40年。2018年1月,双方因租金支付时间发生矛盾,乙村认为甲公司延迟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向法院请求解除协议。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乙村的诉讼请求。乙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应举证证实已在合同期届满前向乙村交付了租金但乙村拒收的事实,而甲公司举证不能,遂认定甲公司存在延迟履约行为,判决解除协议。甲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
然而,在与此案相关的另案判决中,甲公司找到了能够证明自己不但未拖欠租金,还多支付了130余万元租金的证据。于是,甲公司多次向云南省工商联信访。今年5月,云南省工商联将该信访件移交云南省检察院办理。
受理此案后,李震与同事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二审法院的确在另一案件中认定甲公司和乙村系租赁关系,判决乙村应返还甲公司多支付的130余万元租金。他们还发现,案涉租赁土地被乙村改建为海鲜市场并出租给他人,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协议》的请求已无实现可能。
“反复诉讼已经使企业的发展和村民的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检察办案不能仅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还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和救济。”李震认为,检察机关是否启动监督都已解决不了申请人的实质问题,于是决定联合省工商联召开听证会,共同化解双方矛盾,努力引导双方和解。
听证会上,经多轮释法说理,甲公司同意和解,但提出了高达1000万元的巨额赔偿。和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
面对这一情况,李震决定换个思路,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是商会会长的个人身份和其热衷公益的捐款经历出发,和祁某进行了深入交谈。
“好吧,公益事业是民企的责任所系,我愿意作出让步,就当是为村民们作些贡献了。”在李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下,祁某自愿接受了乙村提出的36万元的赔偿金额。
近日,在检察机关和云南省工商联的共同见证下,和解协议约定的36万元现金支票给付到位,祁某和乙村代表握手言和,于是出现了前文那一幕。
“办理一个案件,发现一类问题。在这件案子里,企业和村民组织都缺乏合规意识,经济往来中随意性较大。”李震说,接下来,他将和同事们分别前往甲公司和乙村开展普法宣传,让法治的种子在群众心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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