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评论员 陈婉扬
据7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北京、上海、江苏、陕西等多地法院均曾宣判多起此类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出具或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引发的纠纷、由离职证明上记载的结算性内容引发的纠纷、由离职证明上记载的评价性内容引发的纠纷。
从一些已经审结的案件来看,有的劳动者已通过了新工作的面试,却因“老东家”迟迟不肯为其出具离职证明,耽误了入职;有的劳动者被要求在载明“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的离职证明上签字,事后却被用人单位扣下了其离职当月的绩效工资;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上写一些负面评价,给劳动者的再就业造成一定障碍……不难看出,用人单位这些不开、晚开、乱开离职证明的“任性”操作,给劳动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扰。
离职证明对劳动者来说关系重大。一方面,它可以用来证明劳动者前一段劳动关系已经终结,新的用人单位可以放心录用。另一方面,部分劳动者在尚未再就业前,也需要离职证明依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上跟劳动者“较劲”,不仅可能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其再就业。如果离职证明上记载的负面评价不真实、“过了火”,还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
从法律上来说,出具一份规范的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对离职证明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法律法规提醒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一种法律责任,什么时候出具、应该写明哪些内容等,也是有明确规定,不能超出规定、“任性”操作。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及时清除如“任性”离职证明这样的求职障碍对稳就业、促就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宣判已有不少,司法机关也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不少普法释法工作,一方面,有关部门要敦促、引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要任性妄为;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该积极主动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尊法守法,避免类似纠纷“重演”。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形时,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关系中,人们常说好聚好散,劳动关系中,这句话也应该适用。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行事,多一些互相尊重、多一些诚实守信,通过构建更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彼此成全。用人单位尤其不该动辄“搞小动作”“动歪心思”,为难、拿捏劳动者,给劳动者设障、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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