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评论员 李靖
据3月7日《工人日报》报道,今年的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邹震,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丧假制度的提案,指出现行丧假制度存在政策文件滞后、覆盖范围过窄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近年来,因请丧假引起的劳动纠纷事件不时见诸媒体,社会各界对于现行丧假制度改革的呼声逐年增高。据了解,我国现行丧假规定可参照的部门规章为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以及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这两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时间已经十分久远,且后者仅适用于国营企业。同时,根据规定,丧假制度的亲属适用范围仅为父母、配偶和子女,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在带薪丧假天数上,也是几十年未变,由单位酌情给予1至3天的假期。规定还明确,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随着我国“124”家庭结构占比越来越高,以及人口跨区域流动迁徙常态化,人们的各类亲属成员规模缩小、与亲属分隔两地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所有制企业、各种就业形态的职工越来越多。如此现实语境下,有关丧假的规定确实显得有些滞后。
亲人离世,作为亲属回家料理后事,是人伦孝道所需。除了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同样是至亲之人。事实上,不少人正是被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手带大的,彼此之间有着不可替代的深厚感情。一方面,身处异地的职工往往需要长途奔波回家奔丧,到家之后治丧诸事也往往繁杂,1至3天未必够用;另一方面,至亲离世,当事人的心情无疑十分悲痛,不是说要等到情绪彻底平复才能上班,但两三天确实显得仓促。
现实中,大多数单位在丧假问题的处理上,可以说是做得比较好的,也能够顾及职工的感受,不会对具体请假的天数进行苛求,只是少数单位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如果丧假制度能够有更与时俱进地安排和设计,对于职工来说,显然是一件好事,也是一种抚慰。
事实上,在前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对丧假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人社部也曾作出公开答复,表示相关改革一直在研究论证中。今年邹震委员的建议,表明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持续关注。
“慎终追远”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以人为本的一种体现。完善丧假制度,扩大丧假的适用范围,增加丧假天数,对于尊重传统文化、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期待有关部门重视代表委员的建议,倾听各方声音,做好调查研究,努力让劳动者感受到更多制度关怀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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