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免费模特”
“老人是在吃饭的时候被拍的,当时没多想,但是不知道会被发到网上。”3月24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最近家里的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之后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3月25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选择以直播店面消费场景、拍短视频等方式进行营销引流的商家越来越多。诚然,这种营销形式的变化体现了商家顺势而为的适应思维和创新思维,有助于拓宽营销路径,丰富营销手段,烘托营销氛围,优化营销效果,有助于促进线上线下消费场景的融合,但商家在营销引流的过程中应守住权利义务边界。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含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播消费场景或拍摄包含消费者肖像、消费活动等信息的短视频上传网络,既让消费者产生了不适感,也泄露了消费者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信息等,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甚至隐私权。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免费模特”,商家通过直播消费场景、拍摄短视频等方式进行营销推广,在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内,有积极的创新意义,但商家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考虑消费者的感受和权利诉求。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对商家直播消费场景或拍摄消费场景短视频的侵权风险防范意识,如果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应通过制止商家拍摄、要求商家删除相关拍摄画面或下架短视频、向相关平台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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