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广告不能剥夺用户选择权
“双十一”临近,还没来得及享受购物的快乐,一大波购物广告早已袭来。手机打开软件时轻微晃动,立刻跳转到了第三方购物软件;软件使用过程中离开片刻,返回时开屏购物广告会再次弹出;试图点击购物广告的关闭按钮,却还能跳转到广告页面……相信不少用户都遇到过上述情况。
用户的选择权是其基本权利。互联网时代,用户对于自己的设备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包括选择打开什么应用、使用什么服务。而如今,许多购物广告却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用户观看,甚至在用户想要关闭时仍继续跳出,这无疑是对用户选择权的侵犯。
究其原因,一是商业利益的驱动,购物广告往往以最直接、最暴力的方式展示产品,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惜牺牲用户体验,采用强制观看的方式,以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二是技术手段的进步,现代科技使得广告可以精准地推送,甚至在用户想要关闭时仍能继续跳出;三是监管的不足,目前,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还存在很多盲区,这也使得一些商家有机可乘。
今年2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通知》重点就包括,不得频繁弹窗干扰用户正常使用,或利用“全屏热力图”、高灵敏度“摇一摇”等易造成误触发的方式诱导用户操作。对落实上述要求不到位或出现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向社会公告、组织下架等措施,严肃问责查处。
对此,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严格限制。例如,规定广告推送的时间、频率,保障用户的选择权。开发者应优化软件设计,使得用户在使用软件时不会被强制观看广告。而作为用户,我们也需要增强自身的权益意识,对那些侵犯自身权益的广告说“不”。
此外,互联网平台和广告主也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他们应该尊重用户的个人选择权,以更人性化的方式进行广告推送。例如,提供“跳过”或“关闭”按钮,让用户有更多选择的空间。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应该加强对商家广告投放的管理,防止出现过度营销、骚扰用户的情况。(章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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