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声音权纠纷案说开去
因某游戏软件中使用了演员孙红雷参演的电视剧《征服》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开发商和供应商被告上法庭。近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将择期宣判。
从案情出发,声音侵权是诉讼的突破口。游戏公司对创意、画面和形象都做了一些调整,直接认定侵权有一定难度,而辨识度较高的声音则成为了“灵魂”,直接将二创作品和演员本人相连。诉讼背后,演员更看重的是自身的人格形象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在法庭上,原告律师也提到,在这款游戏作品中,演员的形象被塑造成寻衅滋事的坏人形象,不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希望得到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
对这些塑造传神、家喻户晓的角色,不少观众倾注了自己的感情,在日常表达中很难将角色和演员区分开来。比如我们看到陈强、刘龙等老艺术家登场第一反应是“大反派”,看到吴京参演便联想到“战狼”,这是观众对于精湛演技的认可,但有时也存在借由角色攻击演员本人的情况。加之短视频平台兴起,二创作品增多,原作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急剧攀升,许多意涵被解构,甚至形成独特的“梗文化”。这一改编过程中存在污名丑化的可能性,因此对侵权的界定则显得尤为重要。
在旧的民法通则中,侵犯公民肖像和名誉,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未经许可”与“盈利”。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删除了“盈利”的要求,拓宽了违法行为的界定范围,并首次提出:“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使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一概念较为新颖,但界定尚未明晰。使用音源是否指向演员本人?涉及“声音权”还是“表演者权”?这也成为本案中争执的焦点。
然而在实践中,常沿用“公众人物让渡部分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观念,形成某种舆论压力。这不单反映了荧幕形象和现实形象的模糊、混淆,也离不开“名利之争”——有种观点认为,演员是公众人物而且收入较高,承受一些额外的负担也是理所应当,“改编、加工其形象,到头来也是捧红了演员本人,有什么不满意?”这实际上陷入了逻辑的误区,更不应成为随意侵权的理由。
自嘲是演员的基本修养,但尊重也应是观众的原则底线。很多演员接受了自己的角色定位,也有些走到观众和改编者中间互动,被赞为“平易近人”“加分项”。但这并不代表着演员失去了维权这一选项,对于部分涉及歪曲臆造、人格侮辱的改编,以及私自用作盈利的行为,若不能及时纠正,损伤的将是创作的土壤根基。(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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