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环境数据造假“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解释》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精神,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弄虚作假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首当其冲。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改革逐步深化,自动监控第三方服务机构大量出现。由于没有准入门槛,行业鱼龙混杂,第三方机构造假问题突出。部分机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主动或被动地帮助排污企业“想招数”“出主意”,伪造达标数据。与动辄几十万甚至数百万元的治污投入相比,在数据上做手脚无疑更“划算”,个别企业选择“花钱买平安”。双方沆瀣一气,高质高标机构反而不断退出市场。造假机构的违法成本还很低,被处罚了换个“马甲”继续赚钱,成为打不死的“小强”,第三方机构造假现象屡禁不绝。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造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加大了对环保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因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范围尚未厘清,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解释》不仅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还将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中介组织人员尤其是低价低质的第三方机构在环境领域弄虚作假,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慢慢得到扭转。
最高法院研究室人士撰文表示:“实施干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伪造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多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站点或者受委托对系统设备进行技术运维的人员。”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环保考核压力下,利用职务之便美化环境数据,有的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有的把采样管放到矿泉水瓶中,“不讲武德”的甚至发现自动监测数据要超标时直接断电……《解释》规定,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地方不当干预环境数据前,可要想清楚了。
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地方领导干部等重点群体念“紧箍咒”,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刑事司法保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维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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