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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食用农产品就该“本色出售”

“在菜场看上去很新鲜的肉,一到家怎么就变了样?”过度“美颜”,不只存在于直播带货中。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备受关注的是,《办法》中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这类照明设施,业内一般称为“生鲜灯”。它能通过调整光照颜色,使生鲜颜色看起来更加鲜艳,相当于人为地加了一层滤镜。比如,在各大菜市场,用形似“小红帽”的“生鲜灯”,来给肉类“遮瑕提质”,就相当普遍:即便肉类已经发白,仅凭一双肉眼,一时也难以分辨。往往等到换回自然光、滤镜褪去,消费者这才发现猫腻、大呼上当。

买家“以色鉴物”很正常,奈何乱“灯”渐欲迷人眼。除了最常见的“红灯照肉”,还有用于海鲜的蓝色系,用于蔬菜的绿色系,凡此种种,颇有些“科技与狠活”的意味。再加上成本不高,价格大多在百元以内,不少商家难免将其奉为营销神器。有摊主就表示,大部分商户都在用,如果不用就显得“卖相”不佳,自然会影响生意。对此,必须加以制度约束,切不能期望商家自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使用“生鲜灯”本身,多少就带有欺骗性——若产品变质,则涉嫌误导和欺诈;哪怕不存在明显瑕疵,也不可能完全没有“色差”,想要“避雷”的人,也徒增了甄别的成本。

食品安全无小事。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就此展开了探索:在贵州盘州,当地将灯光影响猪肉选购的重点问题,列入食品销售者风险最高等级进行监管;在浙江宁海,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联动工作,在全国率先以公益诉讼推动“生鲜灯”整改。此次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规范使用“生鲜灯”,无疑也是十分必要的表态。

新规出台让人欣喜,关键在于落地。一方面,由于“生鲜灯”长期游离于监管,“惯性”不易立马扭转,在几个月的过渡期内,应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知晓率和到达率;另一方面,在执行环节也要更细化规则、一把尺子量到底,比如进一步明确照明设施的使用功率、显色指数、亮度等方面的标准,以便更好把握执法的分寸。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消费者也是有记忆的,无论是线上的“照片变照骗”,还是线下的“打光即照骗”,即便得逞一时,也断难长久。(钟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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