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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让食用农产品回归真实“颜值”

张淳艺

据7月23日新华社报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的“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该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安全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番发布的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其中禁用“生鲜灯”成为一大亮点。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在超市、菜市场灯光下看着光鲜的肉食、水灵的蔬菜,买回家后却发现并不那么“养眼”。其实,东西还是那些东西,只是灯光不同了。在店里,经营者可能使用了特殊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不同颜色的灯罩,使得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美观。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眼下,“生鲜灯”在各地超市、菜市场中均被使用,甚至形成了一种“光学营销”套路——红灯搭配冷白光用于鲜肉区,增强肉的新鲜感;绿光搭配正白光用于蔬菜区,让蔬菜看上去更新鲜;冷白光用于海鲜区,让水产看起来更鲜活……

尽管“生鲜灯”让不少消费者大呼上当,但此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商家对此不以为然,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认为,只要商品质量合格,是否利用“生鲜灯”作为营销手段并不重要。

事实上,无论农产品质量如何,使用“生鲜灯”本身都容易误导消费者,也涉嫌违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按照通常理解,商品的真实色泽,同样在消费者知情权的范畴内,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而使用“生鲜灯”,更多的是为了提高农产品的“颜值”,进而容易影响消费者的感官判断。

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上述新办法施行前设置了五个月的过渡期,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违法性,远离这种“美颜神器”。同时,应加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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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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