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设立“企业宁静日”必须于法有据
2022 年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企业宁静日”制度。从法律上看,此类关于“企业宁静日”的规定属于地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次虽然较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行政相对人有着极其紧密的关联。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要与中央大政方针不冲突、与现行法规不相违背,即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观察和评价这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坚持法治视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从制定权限、制定内容以及制定程序三个方面来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判断。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从“企业宁静日”的相关规定来看,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从而优化辖区营商环境。该政策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和上位法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但以此为依据设立“企业宁静日”,值得商榷。
其一,行政执法权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由法律法规授予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组织的法定职责。在长达 20 天的“企业宁静日”期间不执法,是不是减少了单位法定职责?若果真如此,那么这一规定就是有法不依。
其二,因为突然性的抽查更容易发现问题,从2015年开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监管模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派遣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照“双随机、一公开”条款,“企业宁静日”的规定与上位法不符。
当下全球经济复苏缓慢而艰难。一方面,对标世界先进水平,我们的营商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国正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我国在生态环保方面“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依然存在,推进绿色发展刻不容缓。无论如何,都不能以突破环境底线为代价去实现一时一地的经济发展。
之所以设立“企业宁静日”,针对的是之前曾出现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其根源在于一些公职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足、执法队伍建设的不足和执法机制的不健全。确保企业清静的治本之策,要多向内找突破口,关键在于健全执法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做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全过程有记录,行政自由裁量有理有据有边界等。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制度政策,务必要真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讨论在前,多方听取意见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反馈,而不是等政策出台了、实施了,哗然一片,于是匆忙修正,导致公信力受损。毕竟,政策是否合情合理合需,企业和社会公众最有发言权。(张璇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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