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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坚持“过罚相当”,避免“轻过重罚”

近日,浙江台州农民应义红到当地司法局,感谢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去年,应义红宰杀家养猪,售卖收款700元,因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罚款5万元。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对于被罚5万元,他想不通。台州市司法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执法部门综合考量,撤销原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0元(7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否则,除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屠宰工具等之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当初判罚5万元,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于私宰生猪行为施以重罚的原因之一,对此,人们予以理解。不过许多人还是认为,售卖猪肉获利700元被罚5万元,还是处罚太重了,执法部门最终将罚款降为5000元,也说明当初处罚5万元的决定,有些“过罚失当”。

实际上,执法人员若机械地按照条文执法,会导致违背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而且,其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过罚相当”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执法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机械执法、僵化执法的矫正与纠偏。

以本案为例,应义红初次出售自宰猪肉,数量不多,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应义红家庭经济困难,5万元的高额罚款,本身也很难执行到位。故此,从“过罚相当”原则出发,客观、合理地重新确定罚款数额,理所应当。

近年来,“过罚失当”的案例已发生过多起。河南一位大爷卖菜获利21元被罚11万元,福建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元,尽管这些案例最终被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但引发了“轻过重罚为哪般”的社会舆情。

可见,“过罚相当”这一原则不能丢。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另一方面,鉴于一些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对于一些法律禁令认识不足,相关部门平时应进行必要的宣传与引导,不能“罚”字当头,一罚了之。(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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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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