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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惩治霸凌行为须更有态度更有立场

近日,山西介休一男孩被逼吃粪便事件引起多方关注。据当地通报,三名实施欺凌者均未满14周岁,涉事双方家长已经达成和解。

三个未成年人逼迫另一个可怜的孩子吃粪便,并拍成视频上传社交网络,如此可怕的青少年霸凌,让人不寒而栗。因为欺凌者未满14周岁,警方只是对施害方监护人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责令其严加管教并赔礼道歉;一句“双方家长已达成和解”,更是让很多人觉得难以草草接受。

几年前,因为各地连续出现多起14岁以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发的血案,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很高。刑法修正案(十一)因此作出了个别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罪名、情节、程序上,分别设置了三道很高的门槛,只对极少数特定情形下低龄犯罪漏洞进行了填补。

具体到本案,因为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两类犯罪,未满14周岁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只能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至于“达成和解”,除了赔礼道歉,核心条件无非就是民事赔偿。从这个层面上讲,当地警方的处理其实没有太大问题。只不过在此之外,显然少了些该有的释法说理和执法温情。

为此,务必向全社会传递出清晰的信号,不能简单因为欺凌者的未成年人身份,而让警情通报显得立场模糊。为什么不能直接追究欺凌者法律责任,具体又是如何依法处理的,该释法的要释法;双方究竟是怎样和解的,受害方是自愿接受和解还是只能接受和解,该说理的要说理;如何进一步预防此类现象,警方后续准备做好哪些工作,该明确的要明确;受害方包括心理辅导在内,如何才能更好保护其权益,该强调的要强调。

对青少年霸凌说“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针对被逼吃粪便等恶性霸凌行为,必须做到“零容忍”,绝不能让欺凌者觉得“没什么大不了”。即便法律确有局限与无奈,惩治霸凌行为,也应该更有态度、更有立场。

(舒圣祥,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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