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使用表情符号也有法律风险
近日,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题为《回了个“OK”,江西一男子成了被告》的文章引发热议。文章提到,因为一个“OK”表情包,一起债务纠纷的借款人被告上法庭,而原因是这个“OK”表情包是在表达某种肯定或者认可的意思。这也引起了公众对于表情符号法律风险问题的讨论。
如今,随着网络深入渗透人们日常生活,人们的交流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社交软件中的表情符号成为大众表达意思和情感必不可少的工具。作为意思和情感的延伸,有的表情符号既有趣又可爱,但有的也存在隐患,不当使用会带来法律风险和麻烦。
在某些场景下,发送表情符号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表情符号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发送表情符号的行为构成法律行为,即行为人发送表情符号所表达的意思明确、清晰,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考察的重点在于,行为人通过表情符号所希望表达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
从法理上说,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至少应包括表示意思、目的意思、表示行为。例如,当行为人面对邀约并通过表情符号作出承诺时,行为人知晓其使用表情符号是进行承诺,此为表示意思;行为人发出表情符号的行为就是为了作出某种承诺,此为目的意思;在前面成立的基础上,行为人通过发出表情符号,将内心中希望与他人达成合意的想法表达出来让他人知晓,此为表示行为。如行为人发出表情符号的行为能达到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意思表示标准,当然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在大多数使用表情符号的场景中,行为人表达出的意思往往复杂多样,不同人的理解亦有不同,并且随意性强,因此,法院在审查表情符号是否构成法律行为时,往往综合其他证据材料,结合上下文语境,审慎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表情包作为表情符号的一种,通常是以时下流行的网络素材用于表达特定情感,人类情感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具有两面效果。在人格权领域中,名誉权侵权与肖像权侵权是最突出的两类:一是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制作、使用含有他人肖像的表情包,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关于“葛优躺”图片的相关案件;二是行为人使用表情包,进行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曾有公司截取“慰安妇”幸存老人肖像图片制作表情包,罔顾民族情感,践踏公众良知,受到法律严惩。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表情包含有冒犯性或低俗用语,游走于名誉权侵权边缘地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和侵权风险。
在知识产权领域,在制作、使用表情符号或生产含有表情符号的商品时,擅自使用具有版权保护的图像,可能构成侵权。另外,表情符号还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曾出现在组织卖淫罪案件和毒品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表情符号作为犯罪暗号,以达到接头或计数的目的,隐藏真实犯罪意图,还有将低俗、淫秽内容做成表情包予以贩卖或传播,这也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可触及刑法。
表情符号是人们社会交际的强大视觉语言,普遍应用的现状,意味着其与司法产生交互将愈发常见,逐渐增多的涉表情符号案件提醒我们,不当使用就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在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上,目前对其效力的处理还存在争议,能否构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情况。
有鉴于此,用户在使用表情符号时,一方面,要留意表情符号是否含有他人肖像和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切勿将表情符号用于侮辱、诽谤和造谣、传谣,增强责任意识,尊重他人;另一方面,在法律场景下,谨慎使用表情符号,尽量用明确的语言完成表述,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表情符号,无法避免的,应保留完整痕迹,以规避法律风险。对司法机关来说,也应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树立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证据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展现能动司法的治理能力。
(赖粤旭,作者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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