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探店不能打法律“擦边球”
日前,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短视频,因未标明“广告”,被湖北黄石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成为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
达人探店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博主,通过直播或视频的形式,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对商家或品牌进行评价和推荐,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力经济”。当前,短视频、社交媒体对消费者购买决策影响越来越大,引流效果越来越显著。网红博主的个人影响力,会让消费者对其推荐的商家或产品有更高的信任度。
正因为如此,达人探店逐渐发展成一门流量生意。一些专注于达人探店、“种草”等互联网分享行为的企业应运而生,这些企业与商家开展深度合作,利益高度绑定,发布的探店视频带有明显的推广性质,由此带火了一批“网红”店铺。构成商业广告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内容如果不显著标明“广告”,可能涉嫌误导消费者,甚至违法。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一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重申了兴趣分享与广告推广的界限,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达人探店是新生事物,应及早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如果对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听之任之,难免有人会浑水摸鱼,在探店视频或直播中加入商业营销行为。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正常的广告行业生态也将带来冲击。从这个意义上说,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首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行业监管部门主动出击,不仅及时,而且必要。
对达人探店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除了建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之外,企业也需认识到,“网红”要变成“长红”,不是靠几个达人带货就能轻松实现的,归根到底,还得靠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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