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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7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为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夯实“一证式”的管理路径。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对其进行监管的制度。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审批、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抓住排污单位生产、治理、排放的全过程管控重点,强化排污许可“全周期”管理,推动建成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要求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依法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体责任要求。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强化了“依证”监管的要求,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把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检查。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和基层,《管理办法》还提出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等要求。比如,当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时,不再强制要求其提交纸质材料;在基本信息变更或延续时,无须再提交承诺书等材料;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鼓励其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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