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睛】景区处于旅游产业和消费链条的重要环节,在疫情之后的旅游恢复加速期,还是不应放任景区价格过度动荡。
近些年,旅游景区的价格有些让人眼花缭乱。一是公益性文博场馆实行免费开放,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实行低票价,令人赞颂称好,如旅游旺季北京天坛门票15元、颐和园30元;二是有些地方的景区价格在变相或隐性上涨,有的硬性开支达400-500元(门票、车票、索道票),一些游客不得已找寻所谓“平替”景区;三是景区降价不再是淡季市场化的专属,在一些地方也受到行政命令的染指,一纸文告就将省市大部分景区免票了,期望以此吸引到汹涌的客流。
业内有识之士认为,景区处于旅游产业和消费链条的重要环节,在疫情之后的旅游恢复加速期,还是不应放任景区价格过度动荡。6月下旬,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275号),对加强景区价格管理做了一系列规定,重申景区定价的原则精神和程序要求,并针对当下景区定价的某些乱象,做出明确要求和监管规范,这对保障当前旅游业加快恢复,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一,重申景区定价机制与原则
景区门票和服务的定价实行两种机制:一是对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和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是非利用公共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区(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主要是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等公共资源建设的,其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游船、电梯等)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强调“坚持公益属性,以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为定价原则”,统筹考虑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投资规模、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从严核定景区门票价格。
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要把公益属性放在第一位,定价主要考虑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收支总体平衡,同时兼顾诸多综合性因素。这样的定价原则,与市场化的随行就市明显不同,并非是单纯的企业视角和企业利益的考量。这个票价一旦确定,就被视为是“最高限价”,即使需要再行调价,也就意味着只能降价。把这些具有资源垄断性的景区价格把控住,也就抓住了景区定价的主要矛盾,对于推动景区价格由乱到治大有裨益。
第二,申明景区免费与受惠范围
通知申明景区的价格减免和受惠范围。主要是两大方面:
一个方面是明确三类景区实行免票。一是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二是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等;三是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这三类景区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其中城市休闲公园暂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应从低核定门票价格。
第二个方面是公布享受票价减免的部分人群。主要有:少年儿童、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年满65周岁老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士)、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退休、残疾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残疾人,实行景区门票减免。此外,伤残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应的证件可在乘坐景区内交通运输工具时半价优待。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是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信徒的皈依证、居士证等)的同一宗教信徒群众,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免收门票。
第三,严格景区定价与调价程序
维护一个地区景区的价格秩序,关键在日常监管和严格定价与调价程序。
该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等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旅游市场监管合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对于景区定价和调价,重申了有关程序要求。一是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景区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景区相关资质材料;景区基本情况,新建景区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资料;文旅部门对上述材料的审核意见;价格制定或调整的依据、理由,调价额度和幅度建议;价格制定或调整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是按照定价权限,由定价部门履行定价成本调查、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方能予以定价。三是有关景区的价格调整(涨价和降价),也要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四,明确景区定价若干政策界限
现在一些景区收费偏高的问题,门票仅是其中一方面,有的价格也并非很高,主要问题出在服务环节的“别出心裁”、搭车涨价。最明显和普遍的是在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上,包括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游船、电梯等,也还有计算经营成本时的盲区或模糊地带。
该通知明确若干政策界限:一是景区内交通工具、配套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交通工具,除因安全、环保等确有必要统一乘坐外,不得强制要求游客乘坐并收费;二是需要收费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足够材料、进行价格审议和公示,对于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三是明确景区配套停车场具有公益性特征,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指导意见进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四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定价成本的核算,要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承包景区经营权支出、景区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违规建设围栏围挡等设施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门票成本。例如,有的面积较大景区为防止游客不买票而偷窥,便在一些点位加装遮挡性围栏,这类的费用开支就可能不好计入成本。
由于景区定价监管涉及面较广,印发文件只是一个开头,后续贯彻落实的路子还很长,期望能够在更深和更广的领域产生积极影响。一是能否使限价控价取得成效。不仅是看文件贯彻情况,也应该与外省市有所比照。以北京八达岭长城为例,旺季门票40元,门票+空中索道/地面缆车(二选一),乘坐双程价格为180元、单程为140元。如果是类型、品质和规模类似的景区,各地定价不应悬殊太大,如果加强监管以后价格降下来或更低一些,那么价格监管就卓有成效。其二,能否形成全国性示范效应。四川省加强景区价格管理之举,所针对的问题和现象带有普遍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否积极响应和行动起来,以形成行业性的大气候和新局面。其三,能否提示景区调价也需依法而行。从近两年一些地方行政指令式的景区免费或降价做法看,不仅打乱了景区定价的法定程序和利益平衡,使依法施政出现空档或瑕疵,也助推了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的不良竞争,甚至危及公共资源性景区的国有资产保值。期望四川加强景区价格管理的通知,能够对上述的做法有所规劝和谏诫。第四,能否对新景区建设有所警示。一些市县由政府平台公司开发建设景区,目标重点盯在赚钱上,而未必太多考虑公益性。四川加强景区价格管理的通知,所强调的景区定价原则和分类监管,最好能对各地有所启示乃至警示,使将景区开发当作摇钱树的一类妄想,能够降降温、去去火,把出发点和期望值更端正一些,那对全行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将是一件有益事。
(来源:中国网 作者:高舜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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