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机由直飞变转机,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过渡酒店该不该赔偿?在第14个中国旅游日到来之际,5月16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内容涵盖旅行社擅自变更航班纠纷,旅行社遗漏、变更旅游行程纠纷,旅游者临时要求退团等。
杨某某等7人报名参加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兰卡威6日游,合同约定今年2月11日出发包机由重庆直飞兰卡威,2月15日包机由兰卡威乘机直飞返回重庆,提供过渡酒店一晚。
然而,实际上航班出发后,经停古晋机场,到达兰卡威,返程亦经停古晋机场,次日到达江北机场。
杨某某认为重庆某旅行社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包机由直飞变转机,不仅延长交通时间而且导致实际旅游时间变短,旅游体验差。此外,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过渡酒店。于是,杨某某等7人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每人2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杨某某等人将旅行社投诉到了渝中区文旅委。
渝中区文旅委经调查,核实该航班涉及5个旅行社170余名游客。为快速化解纠纷,渝中区人民法院以旅游巡回法庭为载体,联合渝中区文旅委共同化解纠纷,并邀请同航班旅行社代表参与旁听。
调解现场,旅行社辩称航班变更系客观原因,旅行社全程积极协调,且航班变更也增加了旅行社成本。
现场,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建议赔偿金额,并说明理由。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即由旅行社赔偿杨某某等7人每人1300元损失,并当庭兑付。
该案后,其他旁听调解的旅行社随即以相同的方案与游客达成和解,一场集体纠纷就此化解。
2023年以来,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与渝中区文旅委协作,参与、协助、指导调解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咨询、纠纷5000余件,诉前化解成功率超90%。
发布会现场,渝中区人民法院还与渝中区文旅委签署《旅游纠纷诉源治理合作协议》。
渝中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下一步,渝中区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渝中区文旅委的诉源治理协作,实现从源头上预防旅游纠纷、减少诉讼增量,从实质上公正高效化解旅游纠纷、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从长远上净化旅游市场、服务全区旅游业发展大局,为渝中建设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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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常见“霸王”条款
一、“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提示: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二、“游客在旅游途中临时性退团的,团费一律不退”
提示: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此路线如因人数不够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费,不作任何赔偿”
提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旅游者的权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1-2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提示: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五、“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提示: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
六、“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提示:出现自然单间,并非旅游者过错,应由旅行社与宾馆(旅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旅游者补交房差。
七、“旅游者已知悉安全注意事项,如发生安全事故,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八、“本旅行社拥有合同最终解释权”
提示:旅行社与旅游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旅游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权利。旅行社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相关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徐勤 智怡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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