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配送员徐某因不服从某配送服务公司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安排,被公司开除。徐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支持了徐某的诉求,认定配送服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徐某支付赔偿金。
徐某通过某配送服务公司运营的公众号申请入职,公司经过审核,向徐某发送电子合同链接。2022年6月,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期限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约定徐某为配送服务公司提供关于某外卖平台发送的订单服务。徐某的服务费按照其实际完成且配送服务公司认可的有效订单计算。公司不为徐某缴纳办理社会保险,徐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所产生的医疗等各项费用由徐某自行承担。
后来配送服务公司将徐某的工作地点变更至另一区的配送站,徐某认为离家太远,不同意。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将徐某从公司微信群中移除,并告知已将其开除。
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仲裁驳回徐某诉讼请求,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徐某与某配送服务公司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徐某提供的劳动属于配送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作中,配送服务公司对徐某进行安排和管理,并按月向徐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并不足以排除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配送服务公司单方调整徐某工作地点,配送服务公司在未对徐某的异议进行妥善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将徐某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徐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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